莆医综〔2017〕50号
莆田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关于调整
门诊特殊病种种类范围的通知
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商业保险公司:
为规范参保人员待遇,实现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种类统一,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门诊特殊病种种类范围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82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门诊特殊病种种类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种类
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种类统一为:1.恶性肿瘤病门诊化疗和放疗、2.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3.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4.结核病规范治疗、5.再生障碍性贫血、6.慢性心功能衰竭、7.系统性红斑狼疮、8.高血压病、9.糖尿病、10.血友病、11.帕金森病、12.重症肌无力、13.肝硬化(失代偿期)、14.强直性脊柱炎、15.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16.重性精神病、17.癫痫病、18.支气管哮喘、19.冠心病、20.慢性肝炎(乙、丙、丁型)、21.类风湿性关节炎、22.慢性肾炎、23.甲状腺功能亢进、24.脑卒中及后遗症、25.心脏换瓣膜术后、26.血管支架植入术后、27.慢性阻塞性肺气肿、28.苯丙酮尿症、29.听力障碍(干预)、30.先天性心脏病、31.实施辅助生殖技术、32.戈谢病。
二、门诊特殊病种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执行《莆田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种类及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的通知》(莆医综〔2017〕10号)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的用药和诊疗项目可支付范围。
三、门诊特殊病种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报销比例分别按照《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莆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莆人社〔2014〕343号)和《莆田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种类及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的通知》(莆医综〔2017〕10号)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9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莆田市医疗保障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