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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聘律师事务所暨法律顾问采购更正公告(第三次)
【发布日期:2025-09-05】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次】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350301]ZDL[CS]202500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选聘律师事务所暨法律顾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8月1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内容调整,同时顺延时间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获取采购文件结束日期:2025-09-03,更正为:2025-09-12。

原公告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09-08 08:30:00,更正为:2025-09-15 08:30:00。

原公告的开启时间:2025-09-08 08:30:00,更正为:2025-09-15 08:30:00。

原公告的开标地点: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998号6号开标室(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更正为: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998号6开标室(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原磋商公告中“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修改为:“无”

2.原磋商公告中“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增加:(2)供应商须具备司法行政部门核发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注: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需同时提供总所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3.原磋商文件第一章采购邀请书中“5.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修改为:采购包1: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4.原磋商文件第一章采购邀请书中“6.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删除:“本采购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

增加: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

其他资格条件

供应商须具备司法行政部门核发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注: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需同时提供总所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5.原磋商文件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第1节 “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表1)”

删除:3.2.1条款中“本采购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

增加: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

其他资格条件

供应商须具备司法行政部门核发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注: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需同时提供总所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6.原磋商文件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专项附件:评审的标准和方法中三、综合评分的标准和方法”

(1)增加:价格扣除的规则如下


适用对象

比例

 描述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投标人或者联合体均为小型、微型企业

15.00%

(非企业不适用本条)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评审时,对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给予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具体评审优惠如下:1、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或小型、微型企业承接的服务)的价格给予15%的扣除,供应商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者不给予价格扣除。 2、对监狱企业产品(货物或服务)的价格给予15%的扣除,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未提供者不给予价格扣除。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对相应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价格给予15%的扣除,供应商需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者不给予价格扣除。※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相关规定提供。


(2)技术部分评分PT部分修改


项目

分值

是否客观项

描述

3.熟悉度情况

3.00

为提高对采购单位的服务标准,根据各投标供应商对采购单位诉讼案件类别的分析和描述的熟悉程度进行评分:详实科学合理的得3分、存在细微缺陷的得2.7分、方案简单或存在较大缺陷的得2.4分、其他及未提供的不得分。

4.人员配置方案

3.00

根据各投标供应商对本项目拟投入的人员配置方案进行评分:详实科学合理的得3分、存在细微缺陷的得2.7分、方案简单或存在较大缺陷的得2.4分、其他及未提供的不得分。

8.解答法律问题咨询方案

3.00

各投标供应商须解答采购单位的法律问题咨询。根据各投标供应商对本项要求做出的具体方案说明进行评分:详实科学合理的得3分、存在细微缺陷的得2.7分、方案简单或存在较大缺陷的得2.4分、其他及未提供的不得分。

9.配合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方案

3.00

各投标供应商须配合采购单位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根据投标人对本项要求做出的具体方案说明进行评分:详实科学合理的得3分、存在细微缺陷的得2.7分、方案简单或存在较大缺陷的得2.4分、其他及未提供的不得分。

10.档案管理制度

3.00

根据各投标供应商的政策法规类档案管理制度进行评分:详实科学合理的得3分、存在细微缺陷的得2.7分、方案简单或存在较大缺陷的得2.4分、其他及未提供的不得分。


更正为:


项目

分值

是否客观项

描述

3.熟悉度情况

3.00

为提高对采购单位的服务标准,根据各供应商对采购单位诉讼案件类别至少包含医疗纠纷诉讼、人事纠纷诉讼、工程纠纷诉讼等)的分析和描述的熟悉程度进行评分:分析和描述详实科学合理,贴合采购单位实际需求的得3分;分析和描述基本完整,基本满足采购单位实际需求的得2.7分;分析和描述简单或存在缺陷,部分满足采购单位实际需求的得2.4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4.人员配置方案

3.00

根据各供应商对本项目拟投入的人员配置方案(包含人员架构、人员资质及分工、人员储备及调度、团队管理等)进行评分:针对具体内容完整详细展开阐述,符合项目实际,专业性强,能涵盖日常工作全部关键节点的得3分针对部分内容展开阐述或阐述内容不够详细,具有一定专业性的得2.7分方案阐述内容简短,缺乏专业性及可行性的得2.4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8.律师事务所制度体系

3.00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律所业务、档案管理、行政管理制度情况,由评委进行评分:提供的制度体系,针对具体内容完整详细展开阐述,符合项目实际,专业性强的得3分;提供的制度体系,针对部分内容展开阐述或阐述内容不够详细,不足部分不影响项目实施的得2.7分;提供的制度体系,阐述内容简短,缺乏专业性及可行性的得2.4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9.服务方案

3.00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日常法律服务、诉讼法律服务、专项法律服务的方案,由评委进行评分:针对具体内容完整详细展开阐述,符合项目实际,专业性强的得3分;针对部分内容展开阐述或阐述内容不够详细,不足部分不影响项目实施的得2.7分;方案阐述内容简短,缺乏专业性及可行性的得2.4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10.保密措施方案

3.00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情况提供的保密措施方案情况,由评委进行评分:内容完整详细展开阐述,符合项目实际,专业性强的得3分;阐述内容不够详细,不足部分不影响项目实施的得2.7分;方案阐述内容简短,缺乏专业性及可行性的得2.4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3)商务部分评分PB部分修改


项目

分值

是否客观项

描述

3.综合情况

3.00

投标供应商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法院裁判文书落款时间须在前述时间内),办结的诉讼案件数量进行评分。数量≤30件的不得分,30件以上每增加3件加1分,满分为3分。须提供法院裁判文书复印件证明,否则不得分。


更正为:


项目

分值

是否客观项

描述

3.办结诉讼案件情况

3.00

供应商拟派律师团队成员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法院裁判文书落款时间须在前述时间内),办结的诉讼案件数量进行评分。数量≤30件的不得分,30件以上每增加3件加1分,满分为3分。须提供法院裁判文书复印件证明,否则不得分。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5年09月05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1.上述更正内容对磋商文件中涉及地方均作相应变更。

2.磋商文件、磋商公告、更正公告(第一次)、更正公告(第二次)与本更正公告(第三次)不一致的,以本更正公告(第三次)为准。

3.本更正公告(第三次)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其他事项均按磋商文件规定执行。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莆田学院附属医院

地址:莆田市荔城区东圳东路999号

联系方式:0594-273042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高林中路491号天地金融港2#楼1603-1单元(莆田地点:城厢区怡兴路口旁故里故香楼上)

联系方式:1336593367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汪

电话:13365933671

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