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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附属医院引进(培养)博士暂行规定(修订)
【字体: 】【发布时间:2020-12-11】 【作者:/来源:】 【阅读: 次】【关闭窗口】

为加快引进我院医疗事业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尽快建设一支面向二十一世纪、具有高素质和高水平的医疗队伍,根据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中共莆田市委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壶兰计划”的意见》(莆委发〔2017〕2号)、莆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壶兰计划”医药人才聚集工程的通知》(莆卫人〔2017〕238号)、中共莆田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莆田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办法(试行)》(莆委人才〔201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经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对我院引进(培养)博士暂行规定修订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博士是指在临床和科研方面有较突出成果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条 引进原则:公开招聘,认真考核,集体研究。

第三条 引进博士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新进的博士:年龄40周岁及以下,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获得博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具有正高职称的,年龄适当放宽;

我院定向委培的博士:获得博士录取通知书时年龄应在40周岁及以下(具有正高职称的,年龄适当放宽),原则上要求三年内取得博士学位。若脱产学习超过三年,从第四年起医院只发工资,不再发

放其他待遇(学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学制以此类推);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我院引进(培养)的博士研究生主要专业:临床、护理、医技各专业。

第五条 试用期三个月。

第六条 凡我院急需的符合引进条件的博士研究生,不受单位编制及进人计划的限制均可引进;对引进的博士研究生,专业技术职务可由医院根据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聘任,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

第七条 博士优惠待遇

1、待遇 

博士类别

住房奖励

安家费

新引进

博士

(全日制)

130万

(普通院校)

8万

160万元

(双一流院校)

我院定向委培

博士

(全日制)

130万

(普通院校)

4

160万元

(双一流院校)

博士

(在职)

70万元

 

①住房奖励为含税、维修基金等购房总费用上限,该笔费用由医院承担,其产权在医院名下,博士在我院工作满13年,即可申请将产权变更至其名下。

②安家费:

新引进博士:补贴8万元人民币(具体为:工作满一年后支付50%,余下50%须在来院三年内发表影响因子1分或以上[IF≥1]的SCI论著或卓越期刊领军、重点期刊论著至少1篇[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均为我院]后支付)。

我院定向委培的全日制博士:享受安家费补贴4万元人民币(须在毕业回院上班三年内发表影响因子1分或以上[IF≥1]的SCI论著或卓越期刊领军、重点期刊论著至少1篇[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均为我院]后支付)。

2、省级以上科研启动经费10万元(须立项并经审批后给予启动经费)。

3、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积极协助解决配偶就业、子女就学问题。

4、本条款项下优惠待遇属于我院预付给博士的特殊福利待遇,应纳入博士与我院依据本协议第九条签订相关服务期协议内容,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应予以相应返还。

第八条 引进博士其他待遇按医院同级人员待遇执行。

第九条 博士与我院签订协议书,服务期限至少13年,若服务期限不满13年提出调离或申请解聘则需返还医院房产(购房总费用超出医院住房奖励的部分款项,医院不予退还)、安家费及利息(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服务年限起始时间为来我院正式报到上岗之日起算,未达到13年服务年限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我院支付相应违约金。

我院定向委培的博士,服务年限起始时间为博士毕业取得博士学位证书时间起算。全日制的博士在脱产学习期间工资照发,奖金、福利等待遇由医院暂存,待毕业回院报到上岗后一次性发放。作为对价,博士研究生毕业后需回院报到并继续服务满13年。若是未能来院报到上岗或者回院后服务时间不满13年的,则应无条件归还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五险一金”等,并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我院支付相应违约金。

上述培训期间有关款项发放和服务期内容,以双方最终签订服务期协议为准。

第十条 引进人才若有其他特殊要求,可提出面议。

第十一条 我院培养的博士(全日制、在职)报考专业须与现从事的岗位专业相符,并在报名时经院部审批同意后报考,未经院部同意报考者,不享受该规定里的优惠待遇。

与我院签订协议已在读的博士按照签订的协议享受工资、奖金、福利;已毕业并与我院签订协议的博士按照签订的协议享受购房补助、装修补贴、安家费;延期毕业的在读博士延期学习期间只发工资,不再发放其他待遇。

第十二条 集团内成员医院参照执行。

第十 本规定解释权归属医院人事科。

第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