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加强院务公开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二、院务公开主体(公开办、承办科室)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开资料的归档、保管。
三、院务公开各承办科室负责将每期公开资料原件的保管工作,并同时提供公开资料复印件一份交院公开办备案。
四、各承办科室要对其所提供的公开资料进行序时登记,清楚记录公开的内时间、内容等,以备查对。
五、各院务公开主体负责所辖职责范围内的公开资料的立卷、归档和保管。
六、院务公开办负责对各承办科室提供的公开资料进行必要的复核,做好公开资料的收发登记。
七、院务公开主体销毁院务公开资料原件的,原则上要报经院公开办、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八、本制度由院务公开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