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保障院务公开机制的规范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二、院务公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
三、院务公开承办科室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公开。
四、院务公开责任追究对象指违反院务公开规定的科室及人员,包括院领导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
五、院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尊重客观事实原则,以院务公开各项规定为依据。
六、院务公开责任追究情形和处理:
(一)院务公开方面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1、对院务公开领导不力的;
2、拒不履行院务公开工作职责的;
3、在院务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或侵犯病人、群众利益的;
4、隐瞒院务公开信息引发腐败问题的;
5、其他违反院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二)相应处理:
1、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进行批评教育;
2、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或警告;
3、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
七、责任追究由院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提出。
八、本制度由院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