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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务公开责任制度
【字体: 】【发布时间:2012-12-06】 【作者:/来源:】 【阅读: 次】【关闭窗口】

一、为了保障院务公开机制的规范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二、院务公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

三、院务公开承办科室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公开。

四、院务公开责任追究对象指违反院务公开规定的科室及人员,包括院领导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

五、院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尊重客观事实原则,以院务公开各项规定为依据。

六、院务公开责任追究情形和处理:

(一)院务公开方面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1、对院务公开领导不力的;

2、拒不履行院务公开工作职责的;

3、在院务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或侵犯病人、群众利益的;

4、隐瞒院务公开信息引发腐败问题的;

5、其他违反院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二)相应处理:

1、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进行批评教育;

2、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或警告;

3、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

七、责任追究由院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提出。

八、本制度由院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